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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公司报关员自行决定减少申报项目,藏匿农药出境,构成走私

发布时间:2024-06-15
浏览次数:875
作者:佚名

问:我是一名从事跨境运输的货车司机,受亲戚所托从国外带回来少量植物种子,为了顺利通关,过关时我把种子放在了货车后备箱里,现被海关查获认为走私禁止进境植物,请问这严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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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名从事跨境运输的货车司机,受亲戚所托从国外带回来少量植物种子,为了顺利通关,过关时我把种子放在了货车后备箱里,现被海关查获认为走私禁止进境植物,请问这严重吗?

答:您以夹藏的方式运进植物种子,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总体上讲,您如果只是少量捎带,应当不会构成犯罪,但依法构成走私行为,可由海关处罚。根据《海关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因此,您的行为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境物品的走私行为。依照海关法律规定,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经H海关调查,当事人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3月6日,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 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H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 XXXXX0230000013863,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为/XXXXXRMR800133, 车号XXXXGZ01,申报商品分别为水龙头(商品编号8481809000) 12000 套、轴承(商品编号8482109000)6000套、置物架(商品 编号7326909000)5000千克、仿首饰(商品编号7117190000)3300 千克,总价为271400美元。3月17日经H海关查检一科对 该批货物查验发现,申报的货物与实际装载货物不符,另装载有未 向海关申报的1000千克农药(90%氟磺胺草醚可溶粉剂)、疑似仿真枪配件等16项商品。经查,当事人的报关员为图方便自行减少申报商品项目,未按照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申报货物内容如实向海关申报,且在明知农药属于国家限制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将1000千克农 药(90%氟磺胺草醚可溶粉剂)藏匿于该批货物运输工具中。经H海关归类确认,未申报的农药(90%氟磺胺草醚可溶粉剂)需《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上行为有人工检查记录单、查获经过、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 随附单证复印件、商品归类问题确认书、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扣 留决定书、查问笔录、询问笔录、货物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明等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本案中,2023年3月6日,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 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H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商品分别为水龙头(商品编号8481809000) 12000 套、轴承(商品编号8482109000)6000套、置物架(商品 编号7326909000)5000千克、仿首饰(商品编号7117190000)3300 千克,总价为271400美元。经H海关查检一科查验发现,该票报关单申报的货物与实际装载货物不符,另装载有未向海关申报的1000千克农药(90%氟磺胺草醚可溶粉剂)、疑似仿真枪配件等16项商品。产生以上结果系当事人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报关员为图方便自行减少申报商品项目,未按照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申报货物内容如实向海关申报,且在明知农药属于国家限制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将1000千克农 药(90%氟磺胺草醚可溶粉剂)藏匿于该批货物运输工具中所致。经H海关归类确认,未申报的农药(90%氟磺胺草醚可溶粉剂)需《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当事人以藏匿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国家限制出境货物出境,是走私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以藏匿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国家限制出 境货物出境,其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根据《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H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扣留的1000千克农药(90%氟磺胺草醚可溶粉剂);2.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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