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典型案例 | 并不是有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就能享受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节能环保得分
发布时间:2024-06-15
浏览次数:844
作者:佚名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不可生搬硬套,在实现“绿色政府采购”目标的道路上,需要“既要又要”
政府采购是“绿色采购”,在落实采购环保节能产品方面国家也出了许多相关政策。其中,《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中就提到:“采购人应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那么,问题来了——是不是具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就可以获得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节能环保政策加分呢?
今天,小采同学就跟大家分享一起我司最近代理的案件。
供应商因不服代理机构对2023年秋季—2024年春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本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10022023000033)作出的质疑答复,在我司指导下依法向财政监督部门内江市市中区财政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是基本常识,而本项目采购品目不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显然本项目的全部供应商均不应当被给予“环境标志产品”政策评审得分。因此,评标委员会给予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政策1分的评审得分有违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
财政部门经审查,在内市区财采[2023]141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中支持了供应商的投诉事项,认同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投标供应商提供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但认证产品并不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事实予以认定,并确立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活动中对投标供应商提供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均给予1分的得分,属于评审行为不当。
此案例的出现,也向诸位政采人提了一个醒——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不可生搬硬套,在实现“绿色政府采购”目标的道路上,需要“既要又要”,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编撰采购文件以及评审环节中,对于节能环保产品相对应的评分项要幅度合理,清晰可辨,既要具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又要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才能获得加分。